一则与法律精神相悖的村规民约,竟要剥夺一位残疾民办女教师一家依法拥有责任田的权利……
不久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如明媚的阳光,驱散了笼罩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李营村残疾民办女教师李小伟及其家人心头的阴霾。根据法律的判决,李小伟一家三口有权利依法在宛城区溧河乡李营村二组拥有责任田,与此同时,李营村二组那个多年延续下来的与法律相悖的村规民约被法律完全否定。
1988年,李小伟高中毕业后回村当上了一名民办教师。不幸的是她在1989年7月的一场车祸中被轧断双腿,落下残疾。在这种情况下,李小伟仍兢兢业业,上好每一节课。1994年,李小伟与宛城区瓦店镇梁庄村青年农民马金常登记结婚。李小伟的父亲李金光对女儿的婚事既感到由衷的高兴,又十分忧愁,这忧愁来源于本组早在10年前定下的一则村规民约,这则村规民约竟使他的“上门女婿”难以“上门”:男到女方家落户的对象必须是独女户或纯女户;姑娘结婚后,不论户口是否迁出,调整土地时一律收回责任田。
而李小伟有兄嫂,不符合组里男到女家落户的规定。作为农民,没有责任田怎么生活呢?为了让女儿既能留在本村任教,又能解决婚姻大事,李父只好委屈求全,1994年3月的一天,在与组干部协议女婿户口迁入二组一事时表态:“只要娃们事成,户口迁入,一不要责任田,二不要宅基地,下一代也不要组里管。”这样,组里才网开一面开了“同意马金常落户二组”的证明。1994年3月,公安派出所为马金常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其户口正式迁入李营村二组,落在了李金光的户口册上。
1995年秋,根据人口增减的情况,李营村二组又要把责任田进行调整。这时李小伟已有了女儿马静文。李父适时向组里提出了为女婿和外孙女分责任田的请求。
针对李父提出的请求,二组专门召开群众大会反复讨论,结果是,多数村民坚决不同意分给其责任田。二组当年在调整土地时取消了李小伟的责任田。至此,李小伟一家三口陷入了全无责任田的窘境。
在多次请求村组解决未果的情况下,1996年春,李小伟只好申请溧河乡人民政府处理。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乡政府同年10月依法作出了“申请人李小伟、马金常及其女儿马静文应享有本组村民同样份额的责任田,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申请人的责任田应于1996年10月25日前由李营村二组划给”的处理决定。二组38户村民中有31户对此不服,他们以村规民约为理由,联名写了诉状,向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的处理决定。这样,在一波三折中,法盲村民竟依法将乡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方提出的关于男到女方落户的条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组的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不予支持。(2)原告提出的马金常户口迁来时没有经群众讨论同意,并且其岳父当时提出不要责任田的理由,法院认为群众讨论不是法律规定户口迁移的必经程序,并且马金常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岳父与村组干部达成的协议,一是与法律相悖,二是违背本人真实意思,所以该协议属无效协议。(3)原告依据本组村规民约收回李小伟责任田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的规定。李小伟结婚后,户口一直在李营村二组,因此,收回李小伟责任田所依据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相违,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溧河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乡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分清责任是非的同时,作出了维持乡政府处理决定的判决,给李小伟全家及二组村民一个公正的“说法”。
制定村规民约是为了维护村民利益,是为了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有这样的规定:“村规民约不得违犯宪法、法律和法规”。二组村民提起行政诉讼之依据本身就是违法的,其败诉也是自然和必然的,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还应大力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